内蒙古将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点击数: 304 更新时间:2017-03-29 09:32:3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会诊网络建设,保障全区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研究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并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将建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会诊网络建设,全区要建设2-3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每个盟市要分别确定1-2个盟市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旗、县、市、区要至少确定1所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旗县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级危重救治中心要按照职责,与辖区内助产机构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接收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自治区危重救治中心与各盟市的危重救治中心、各盟市的危重救治中心与所属旗、县、市、区的危重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之间要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转诊救治网络要覆盖到所有助产机构,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各盟市要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和陪护转诊制度。助产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详细登记孕产妇信息,同时报告所属旗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助产机构识别出高危孕产妇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或产程中出现滞产、难产等紧急情况,都应按照高危孕产妇逐级转诊流程图,立即转送至所属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救治,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属的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若高危孕产妇情况危重不便转送或需要上级技术支持的,遵循边抢救边报告的原则,由母婴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组织急救专家组成员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全区各级助产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按照《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要求,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要认真梳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健全诊疗预案,建立孕产妇用血保障机制。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建立抢救程序与规范,定期开展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要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各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报告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辖区高危孕产妇,定期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动员、督促孕产妇及时诊治,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及时报所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旗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将助产机构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便于及时跟踪随访。对有高危因素没有治疗的或病情严重的,动员到救治中心诊治。(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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