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

点击数: 1751 更新时间:2017-03-18 13:20:42

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10年 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客观、科学评价各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 功能状态、应用水平,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发展医院信息系统,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病历发展实际,起草了《电子病 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方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按照《方法及标准》要求,组织对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进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在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医院,按照《方法及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分级评价工作有关情况 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徐凯、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209、68792840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