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新政

点击数: 282 更新时间:2017-04-04 09:05:0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住房建设厅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加大扶助关怀力度,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自治区2016年民生计划,每年新增投入1349.16万元。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是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二是建立一次性扶助制度。自2016年起,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扶助。三是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将女方年龄在40至48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49周岁以上扶助对象的标准给予扶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积极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民政救助范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全区各级以“关爱特殊家庭、推动社会和谐”为主题,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对特殊家庭给予关爱和帮助,使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实惠。对在生活、住房、收养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安排照顾。(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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