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

点击数: 284 更新时间:2017-04-04 09:05:06

  近日,青海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扶贫开发局、残联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服务、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6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城乡统一的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服务。一是对60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老人,以及独生子女二级及以上残疾、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民政部门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给予助餐、助医、助洁、代办代购、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二是对失独家庭的失能老人或者年满60岁、本人有要求的,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购买床位的各类养老机构。对于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独老人,户籍地县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养老服务补贴或者护理补贴。三是对于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基层社区组织协调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以签订养老照护协议、遗产继承补偿、社区监督执行等方式,确定赡养人,予以养老照护;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人提供护理补贴。四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三、做好医疗服务工作。一是加强医疗保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二是纳入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伤残独生子女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按照大病救助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三是开展免费体检。对49至64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免费体检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四是提供便利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巡诊重点范围,定期进行上门服务。
  四、加强社会关怀扶助。一是解决住房困难。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以租金减免。对农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危房改造和定居房建设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安排改造项目。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中实行评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加5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加2分。二是帮助收养子女。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提供收养信息、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等方面提供方便。三是帮扶残疾独生子女。对残疾的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残疾独生子女优先落实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独生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和资助。四是开展关爱扶助。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政府部门走访慰问、干部结对帮扶、亲情牵手、组织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扶助。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利用扶贫开发资金予以扶持,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生活救助等项目。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当地政府、社区给予必要的丧葬事务帮助或丧葬补贴。(青海省卫生计生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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